张宏律师亲办案例
违法解雇劳动纠纷
来源:张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3
浏览量:787

【核心提示】罗某是广州天河区某医院的外科医生,其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04月,而医院在2014年04月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其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而罗某对此不予认可,要求医院赔偿。

【案号】2014)深地律民字第0918

【关键字】劳动纠纷

【承办律师】张宏

【案情简介】罗某从2010年03月起在广州某医院工作,是一名外科医生。其与医院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是2010年03月至2013年03月,第二份劳动合同是2013年04月至2016年04月。在2014年04月医院单方面解雇了罗某,理由是罗某在医院内部由其主持的培训课程上向医院推荐外科药物,此举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而罗某本人对此否认,认为其在培训课程上介绍的药物并不是新药,而是已经临床使用2年的“塞来昔布”。培训课程结束后,药商只是请吃了一顿饭,给了体温计的赠品,并且这些赠品已经分给了医院其他同事,自己未收分文红包或回扣。医院解雇其属于违法,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我受理罗某的案件后,作为罗某的代理人,多次接待了罗某以及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根据接待罗某以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我在代罗某提出劳动仲裁时提出的理由为:

第一,根据医院的规章制度规定,对于医院员工违反规定收取药商红包以及回扣的,医院可以解雇。然而在本案中,罗某只是承认和药商一起聚餐一次,只是接受了药商给予的“体温计”小赠品并且立即分给了医院其他同事。罗某并没有收受药商给予其的回扣或红包,所以罗某并无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

第二,罗某仅在医院组织了一次培训课程,在课程上介绍的“塞来昔布”外科药物已经在医院临床使用有2年,并不属于新药推荐,且,医院的规章制度里并没有规定员工不得向医院推荐新药,再者,药物的最终采购权属于医院院长,罗某并没权利决定。因此,罗某在医院工作期间并不存在医院所指的过错,因此,医院解除罗某劳动关系属于违法,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罗某9个月工资的双倍赔偿金;

第三,罗某在医院工作期间一直都是白班夜班轮班上班,在法定双休日没有正常休息过,且罗某提供了加班的线索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医院没有证据证明201204月至201404月罗某没有加班,则我方主张的此期间的加班费就应该得到支持;

第四,医院欠付罗某2013年的年终奖,罗某是2014年被医院解雇,但并不能剥夺其获得2013年年终奖的权利。

本案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医院要求和解,我建议其与医院和解,因为只要能达到心理的预期,和解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并提高了且效率,降低了成本。在和解过程中,我替罗某据理力争,但也会采取技术性的让步,最后医院愿意赔偿的金额达到了罗某的预期,本案最终以和解结案。罗某对我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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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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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宏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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