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力强律师亲办案例
真相之旅
来源:彭力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2
浏览量:763

律师这个职业,在很多人眼里颇具神秘色彩,甚至曾有人误解律师像侦探一样去“侦查”事实的真相。实际上则不然。律师需取证,却与侦探不同。六年前我曾经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与其前任代理律师之间因取证上的分歧产生了严重障碍,这也才促使我最终成了该案的代理人。

奇怪的借款

案情看来很简单:我当事人的妻子在两年内分三次举借了共计八十余万元,最后一次借款后的半年,双方签定了一张还款承诺书,确认了三次借款的时间、金额以及还款时间。而还款期限已过,于是,债权人就将我的当事人和他借款的妻子告上了法庭。当事人对案件的重视程度让我明白他是不愿对这笔借款承担责任的。从证据上看,他没有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能突破这一点,那么,这笔借款当妻的个人债务。简单分析后,我感觉胸有成竹,便约见了当事人。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当事人很肯定地说,他的妻子并没有借钱,而是与人串通想借此方式将夫妻共有财产据为己有。我不解地问道,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也完全可以提出分割共有财产,何至于需要捏造一个借贷关系?当事人解释道,他们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是一套价值七八十万的房子。如果离婚分割,妻子最多能得四十万,而编一个借款关系,就直接得八十万。而后当事人则讲述了他关于借款的种种猜测:当事人并不认识债权人,其妻的借款也并未用于当事人开公司、买房子等大宗家庭开销。更有甚者,在他开公司、买房子期间,妻子不仅未出分文,甚至还闹离婚闹得如火如荼,因为法院最终不予判决离婚,离婚才被搁置。而后,其妻多次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甚至还惊动了当地派出所。

一对正在闹离婚闹上法庭的夫妻,妻子又怎会借钱用于丈夫开公司、买房子呢?简单的交流之后,我已经明显感觉到,这是一起金额不大,但是难度不小的案子。对方精心策划,将案中的证据、理由进行了通盘考虑,即使我的当事人长了一千张嘴,却苦于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抗辩。忽然,他恳求说,他已从朋友那儿打听到妻子的一个住址,要求我去“蹲点”侦查其妻的情况。很显然,当事人把律师等同于侦探机构了。我记下了地址,让他等我的消息。

复杂的取证过程

我反复查看了当事人的资料信息,直觉告诉我,他并没有说谎。于是,我开始了第一轮的取证工作提供的住址,我房交所查到,房屋并不是债权人再到住址实地调查,物管和保安并不知债券人,于是,这条线索中断了。随后,我前往夫妻二人住处所在的派出所,抄录了出警记录,再到法院调取了他们离婚案件的记录,确借款期间他们确实进行离婚诉讼。初步搜集了证据后,制定了应诉策略。

我一直相信,任何虚假的事情,即使编造得再完美,也会有破绽。庭审那天,原告方只委托人出庭,而当事人的妻子作为第一被告准时出庭。不出所料,对方的策略是对于借款的事实通过还款承诺书予以证明,由第一被告承认收到既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对借贷事实没有争议,似乎案件没有悬念了。可我的当事人作为第二被告,却半路杀出对整个借贷事实提出了质疑。首先,从原告描述的借款事实分析,两年间三次借款,前一次分文未还,又继续举借,不符合常情而证据中并没有借款当时的借条,只有一张还款承诺书,显然刻意作出的安排;其次,每次二十多万元的借款,对普通人而言,不是小数,每次都通过现金支付,不符合常情;第三,从原告的年龄分析,在第一次借款时才19岁,何来如此的财力;第四,从借款的时间分析,当时,我的当事人与其妻焦灼地打离婚官司,怎么会共同举债用于共同生活?任何一项单独出现,或许还说是巧合,但当它们同时出现在案件中,仍解释为巧合的话,无疑是在挑战常识。

陈述完观点后,法庭出现了短暂的沉默。很显然,法院最初认为是一起简单明了的借贷纠纷,于是采取了简易程序处理但当承办法官听完我们的观点后,发现事实并不若想象的简单。法官沉思了一会,隧询问原告代理人,原告本人是否能到庭澄清质疑。原告代理人以原告在外长期出差为由婉拒了到庭的要求。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不亲自出庭,但对于涉及事实真实性核实问题上不愿出庭,则进一步强化了有意回避的事实。法官略皱眉头,继续要求原告方提供用于每次借款的资金来源证明。而原告委托人却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已经就借款事实进行了确认,举证责任已完成,不需要进一步证明款项来源。代理人甚至进一步说了一句画蛇添足的话:原告虽年轻,但也可能其父母或丈夫有经济能力,不能就此就得出结论说原告没有借款能力。法官对此解释很不满,并表示法院有权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是否举示是个人的权利,但也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面对双方截然不同的说辞,法官无法当庭作出准确判断,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审理。

第一次开庭结果令人满意,虽然让法官完全接受我方观点,但至少已撼动了原告方自认为圆满的事实和证据。但同时我也很清楚,观点必须用证据来说话,否则前功尽弃。那么,该从哪个角度举证呢?我决定原告的经济能力上找破绽。如果我们有充分证据证明一个人根本没有那么多钱可供外借,而原告抗辩说自己有那么多钱,那么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原告应当完成对资金来源的证明。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就无法完成举证责任,那么,举证不能的后果自然由原告承担了。

确定思路后,立即展开行动根据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找到她出生的地方这是一个典型的重庆偏远农村家庭,住着低矮而陈旧的房屋我们走访了她的邻居,了解了她从初中毕业到重庆一所职业技术类学校读书的情况,在她19岁这个年纪,邻居们从没听过她“赚了钱”或者“嫁了金龟婿”的说法。照此看来,19岁的她不可能有能力借给别人80万。我们搜集了笔录,拍了照片、录像,离开了她的家乡。随后又走访了当地的派出所,核实了她的身份情况,并且了解到她是未婚,这与原告委托人在庭上说的“她丈夫有经济能力”的说法相悖,我把这份证据也递交法庭。

由于有了这些证据,第二次开庭便有了更足的底气。当我对取证工作的全过程进行陈述的时候,法官也不住大加赞赏。代理律师是否努力工作,其实法官也能看到,这对于案件的审理同样有积极作用。法官认真地审阅我们提交的照片、证人笔录、录像,我甚至能明显感觉到法官已在内心确信了我们的观点。其实,即使案子再复杂,在庭审中经过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主审法官是可以准确判断出事情的真相,因此,西方国家历来沿用法官自由心证对案件作出裁判。面对我们提交的证据,原告代理人明显感觉到了巨大的压力,陈述时也没了初的理直气壮无法说明资金来源,成为原告方的硬伤,面对法院对于原告经济能力的一再追问,代理人的回避和辩解显得苍白无力。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案件最胜诉,客户自然有一番感谢的话。但在谈到律师取证时,我向他郑重解释,律师不是侦探,不能要求律师做侦探的工作,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对证据的要求采取优势证据原则,不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但一个尽责的律师,一定会竭尽全力去搜集和查询对案件有利的证据,呈现给法庭,而找寻证据的过程,如同一次探寻真相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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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力强
  • 执业律所:
    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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