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宇律师亲办案例
单位给予社保补贴,裁决仍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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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对个人和社会都极为重要,那么用人单位以现金补贴形式代替缴纳社保是否合法呢?

201010月,俞女士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不办理社会保险,公司每月发放社保补贴500元。

20129月,俞女士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金。仲裁委支持了俞女士的请求,裁决公司为俞女士补缴社保金。

公司在为俞女士补缴了社保金后认为,既然双方的约定无效,那么俞女士就应当返还社保补贴,并按照当初的约定赔偿损失。于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俞女士除应返还从原告处获得的社保补贴外,还应按双倍赔偿,共计19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补贴条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鉴于俞女士已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公司要求俞女士支付赔偿的诉请,由于双方承诺书约定无效,且俞女士并无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中一部分用于社会统筹,一部分由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及医疗保障等,并非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 用人单位以直接支付劳动者现金补贴的形式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法律明令禁止该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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