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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撤回起诉

作者:黎瑞安  更新时间 : 2014-11-07  浏览量:443

案情简介

20108月,被告人张某在驾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后被某市检察院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接案感想:

该案是一起后果比较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即构成犯罪,而本案竟致三人死亡,后果比较严重。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标准》,被告人张某如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则其量刑保守估计也应五年以上。故,辩护难度很大。

接案分析:

1、事故的原因?

2、责任的认定?

3、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时间?

4、被告人的过失程度、驾龄?

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

辩护思路:

通过阅卷及会见被告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护要点:

1、被告人张某驾车符合操作规程,不存在过失行为;

2、《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实不符;

3、交通事故的原因由他人引起;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无直接因果关系。

4、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

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有误:

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1、被告人张某的驾车行为符合车辆驾驶、操作规程;

2、被告人张某在驾车过程中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或规则;

3、被告人张某在驾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实不符

1、《事故责任认定书》只重视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而忽视了引起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力;

2、《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刹车距离”明显与被告人所驾驶车辆不符,故《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科学性;

3、《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对此次事故结果的认定,而非是对全案作出的评判,因此具有片面性;

三、事故的原因由他人引起。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1、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他人打闹引起,而非因被告人张某的过失所致;

2、被告人张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

3、被告人为避免他人伤亡,左打方向而致他车侧翻致人死亡,其行为与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四、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系紧急避险。

被告人张某在正常的驾驶过程中,突遇他人打闹跑到车前,出于防止发生撞伤他人的可能而左打方向,致同向行走的车辆倾翻,其本意是为了避免人员伤亡,此行为明显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之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请求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人张某作出公正裁决。

结果:

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后未再起诉,本案以变相撤案而结束。

办案小结:

本案因交通事故造成三死一伤的后果,以犯交通肇事罪而提起公诉,后又以需补充新的材料,申请延期审理,再后未再移送起诉,以变相撤案而结案。按理,此案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案例。但通过此案也看出我们在审理交通肇事犯罪中,对于交通事故的结果较为重视,而对于产生后果的原因,也即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特别是在有其它因素的介入情况下,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责任,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如果不仔细辨别,就有可能冤枉无。

具体本案,表面看,事故造成三死一伤的后果,是由于被告人张某左打方向,造成后车侧翻所致。好像被告人张某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综合整个事故发生的情况,则是由于外在因素的介入,且外在因素的介入是突发的,异常的,被告人张某对此情况是无法预料或预见不到的。在此情况下,引起被告人张某左打的方向。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正常的驾车行驶中,速度、操作正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概率是不大的,如出现事故,大多是介入了其他因素,那么,在介入其他因素的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是否还是仅以后果作为定罪的依据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对于有介入因素的交通肇事,辩护律师应当综合考虑介入因素的影响作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介入因素发生的概率等,进而得出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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