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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再审胜诉案
来源:卢慨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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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7月21日,孙某与黑龙江金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孙某投资130万元(占股份47%),黑龙江金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资150万元(占股份53%),共同组建金安建筑公司;利润分配需要经双方认定工程实际利润后,予留利润10%为后备资金,并拿出总利润的7%分给建筑公司经理,由建筑公司自行支配,余下利润按双方投资额度分配利润,金安公司为53%,建筑公司为47%。因与金安公司同一集团下属的金安建筑公司于1997年3月已注册登记,所以在双方的合同签订后,孙某对金安建筑公司进行管理,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包工程。2001年,黑龙江金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对H小区开发建设权,并将该小区1号楼工程和3号楼基础工程发包给金安建筑公司承建。2002年8月21日,该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2003年3月4日,黑龙江金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建筑公司对H小区工程进行决算,确定土建成本13,778,266.58元、设计变更成本213,619.60元、土建利润为70万元(孙某一直对此款的性质持有异议)、水电增加费用为5万元。同年3月10日,黑龙江金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金安建筑公司签订工程结算付款协议,内容为:“黑龙江金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金安建筑工程公司就H小区1、2期工程决算,经双方确认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完成工程总额为19,589,281.98元;二、已支付工程款及承担金安建筑公司欠款14,889,139.72元;三、未付工程款4,700,142.26元以下述方式支付;被告以H小区现房(含车库)若干,共计3,356,819.55元抵补工程款;保证金56万元在2003年9月结清;保证金783,322.71元,1号楼及3号楼质量保证期结束后返还。”该协议签定后,双方于同年3月12日又签订了关于解除合作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280万元,其中购入设备、周转材料及工具168万元,其余112万元投入工程购材料;现工程已竣工,双方合作结束,金安公司收回投资66万元,孙某收回投资46万元,其余投入双方以实物收回,购入的设备按照原计算双方各半,周转材料及工具按库存数量计算双方各半分配,工程结算所得的折旧和摊销费20万元双方各10万元:H小区1号楼工程及3号楼基础工程至协议签署之日共有外债351.6万元,由孙某承担,与金安建筑公司无关;金安公司以如下方式支付H小区结算未付工程款,一、住宅及车库若干套,总房款3,356,819.55元;二、孙某保证金56万元,在2003年9月结清;三、余款783,322.71元;上述第一、二项计3,916,819.55元归孙某,处理外欠及回收分账款等,第三项783,322.71元归金安公司,抵补76万元的分账款;……该解除协议签订后,用于抵给孙某工程款的房屋(预定价格为3,356,819.55元)由金安公司代为销售。2004年8月末已全部卖出(实际销售总额未达到预期数额)。后孙某以黑龙江金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41万元未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黑龙江金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该工程存在70万元利润,孙某应当支付给利润分成37.1万元为由提出反诉。
原一、二审判决均认定:该工程存在70万元利润,孙某应当支付金安公司利润分成37.1万元。
孙某委托卢律师申请再审后,卢律师详细查阅了原审卷宗的大量材料。此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分析工作。最后后终于收集到了当年对顶账房进行销售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房屋的实际销售额没有达到双方的预期,从而说明孙某在协议解除后并没有得到约定的补偿,始终处于亏损状态。更重要的是代理人收集到一份一直被诉讼双方和原一、二审法院忽视的结算清单。在该份清单中双方都承认所谓70万元利润,应当计入成本。
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决终于纠正了原一、二审判决的错误,孙某的主张得到了充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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