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宋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由斗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斗门区检查院审查起诉。嫌疑人的父亲相信儿子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故找到本律师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子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到斗门检察院阅了卷,后到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在押的宋某,会见中得知嫌疑人根本未读过书不识字,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可能存在重大误解。以此为方向,律师在嫌疑人父亲的协助下,对案发地展开了走访和调查,寻找线索,最终取得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在充分了解案情及尽可能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辩护意见,连同证据递交了斗门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先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多次与检察机关承办人沟通,最终斗门检察院认可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斗门区检察院于2014年3月最终对该案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宋某被无罪释放。
通过律师的努力 ,最终使宋某的法律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