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律师亲办案例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成功
来源: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5
浏览量:638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成功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因宿迁某地在查处涉黑案件,我的当事人因与涉黑案件头目有一定经济关系,但确实没有参与涉黑,公安咬住与我当事人有关联的一起打架案件,以聚众斗殴为理由对我的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这起打架案件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我的当事人李某本身就是社交广泛,一天在KTV玩时正好又遇到一些朋友,朋友就招乎他一起玩,大家男男女女在一起喝酒唱歌。正高兴时外面一个服务员(系这些朋友中张某的侄子)跑来喊张某说是被人欺负了,张某就自行出去看看,又过了一会张某又回来,喊了句被人打了。这样包间里所有人(男男女女)都出去看看怎么回事,结果到外面就看到对方约三个人在与这边的几个人打架。李某看到对方一个人正准备拿刀伤人,就上去有手捣拿刀的,也就捣了几下,就退回来,结果看到自己竟被刀伤了,赶紧叫人将他送到医院。此事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不想公安旧事从提,以李某这些事涉嫌聚众斗殴为由采取挽留。李某家属找到律师进行辩护。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当然是会见了解案情。清楚案情后,仍是第一时间与公安联系,出具书面无罪辩护意见。并请求公安进一步向有关在场人员核实案情,但意料之中公安阶段没效果,正常送去批捕。案件到检察院之后,第一时间与检察官取得联系,出具书面辩护意见,并从网上寻找到相似案件,(以聚众斗殴提起公诉,但法院却判决故意伤害,本案中因对方无人受到伤害,自然就不构成犯罪)以进一步说服检察官。最后检察官同样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李某没有批捕。

案件文书

关于李某聚众斗殴案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李某,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与检察官商榷、交流,供检察官参考,以使本案能作出符合法律的正确处理!

本案中李某并不构成聚众斗殴。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李某与朋友在一起是因为聚会娱乐。在玩的过程中,有个服务员与隔壁包间的人发生了矛盾,因服务员认识张某,就来喊张某,某出去后,被隔壁包间的人打了,就回来说被打了。然后他们这个包间的男男女女七八个人全都出去了。就看到有两个小孩拿匕首在打他们的人,其中有个小孩拿匕首打陈某,李某怕陈伟被伤到,就上去用手打对方。后发现自己腿被戳伤了,就叫人把他送上医院了。

以上是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据此辩护人认为,李某并不构成聚众斗殴,理由如下:

一、 李某与朋友在一起完全是朋友之间男男女女在一起聚会娱乐。且是无意中遇到朋友。聚在一起的目的当然不是打架,也没想到会发现打架的情况。后来发生打架出乎所有的人的预料。

二、 在张某被人打之后回来喊打架了,很自然的整个包间的人(男男女女)都出去看看情况。李某看到有人拿匕首要戳陈某,他怕陈某被伤到,才上去用手打对方。后发现自己腿被戳伤了,就叫人把他送上医院了。聚众斗殴是从流氓罪演化而来,主观上应该有争霸,抢地,报仇等流氓动机与目的。而本案中李某动手打人,完全是因为对方要用匕首伤人,其害怕对方将人伤到才动手制止,在整个过程中其征对的只是特定的一个人(即准备用匕首要戳陈伟的人),且将对方制止之后就立即停止了,显然其主观上是没有争霸,抢地,报仇等流氓动机与目的,如果仅考虑到其参与打架就定性为聚众斗殴则是显然是忽略了其主观心态,不符合主观客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请检察官在落实案情基础上,对李某不批准逮捕!

辩护人:张军

2014527


以上内容由张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军律师咨询。
张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31好评数11
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号海关(检验检疫大厦二楼208)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军
  • 执业律所: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1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宿迁
  • 地  址:
    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号海关(检验检疫大厦二楼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