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巍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寻衅滋事依法不予批捕
来源:王传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5
浏览量:851

近日,王传巍代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经王传巍律师研究案情,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具书面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满后,李某某将被无罪释放。本案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极高评价。

简要案情:

某日,李某某到某机关单位办事,其持有合法手续。在办事过程中,因排队事宜与某保安发生冲突,双方发生言语争吵后又互殴了几拳(但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李某某离开某机关,在机关门口,某保安又叫来十几个保安欲打李某某,李某某的同伴遂于保安发生冲突,双方互殴几分钟后离开。事发后,保安中有人受轻伤。三日后,李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本律师接案后,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不构成犯罪书面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书面意见,检察机关经核实案情,依法不予批捕,后公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附:简要书面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李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结合法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有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之一;2、破坏社会秩序;3、情节恶劣、情节严重。

第一,李某某没有寻衅滋事行为。“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李某某在某机关代理业务过程中与保安发生冲突,并不属于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寻衅、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对他人进行心理震慑、精神威慑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或者以威胁性的语言、行为恫吓他人。李某某根本没有实施该种客观行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李某某根本没有实施该种客观行为。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李某某只是与保安发生了肢体冲突,其并没有起哄闹事,在一楼打架人员并非李某某邀约。在公共场所发生冲突系事出有因,并非李某某制造事端。

第二,公民服从管理需有法律依据,李某某在某机关正常代理业务,在毫无理由情形下被保安驱赶、辱骂,李某某冲动之下与保安发生冲突,双方互有斗殴行为,保安动手打人也超出了其职责范围,可以说,李某某和保安客观上都破坏了社会秩序。

第三,本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别,关键是看行为人之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是否“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但如果尚未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尚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而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经常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造成其他后果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结合本案,即使李某某有寻衅滋事行为,但其情节轻微,也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二、关于证据补充,建议公安机关调取案发当日李某某进出北京市工商局的全程录像,并调取李某某到某机关代办银行入账手续的材料及李某某所代理公司的委托手续。

三、李某某现已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恳请公安机关考虑他的客观行为及轻微情节,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个年轻人来说是灭顶之灾,对今后的成家、就业有无法挽回的损失;对他的家庭来说,亦将以泪洗面、痛不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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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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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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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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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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