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房地均比较稀缺且价格较高,因此与此房地相关的租赁合同大量发生,王传巍律师代理了大量租赁合同案件,现举2例:
北京宇晨某公司与北京市某合作社租赁合同案,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北京市某合作社在租赁过程中以六环修路为名终止合同,并示意村民抢占租赁地,致使北京宇晨某公司无法承租,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以履行不能,只能予以适当赔偿,采取补救措施,后双方达成赔偿方案。
法理分析:北京市某合作社违约事实明显,只是无法继续履行。依照《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因此,北京宇晨某公司不能提出继续履行,只能要求北京市某合作社承担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
北京远东某公司与北京某储运公司租赁合同案,合同履行中,远东公司依约转租给第三方,第三方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储运公司未尽协助义务,造成租赁场地无法继续经营适用,第三方与远东公司解除合同,远东公司因此行使抗辩权,拒付储运公司房租,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储运公司反诉要求支付房租。案件经审理判决储运公司胜诉,远东公司的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理分析:储运公司虽然未尽协助义务,但该义务只属于附随义务,非主合同义务,就是违约也是一般违约。而远东公司不支付房租的行为系根本违约的行为,因此,其抗辩权不能成立。远东公司较适宜的行为应该是支付房租后,在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储运公司承担未尽附随义务的损失,依照的法律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