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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巍律师代理北京地区典型建设工程案件分析
来源:王传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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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建设工程合同

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某公司与南通三建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南通某公司承接英图某公司的工程,工程完工后,英图某公司一直拖延进行工程结算,在南通某公司多次催要后,才出具结算单,但仍然未就工程款支付期限、计划进行任何承诺。南通某公司无法只有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后全部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国机某公司与慕某某、北京新爱达某公司建设工程案,慕某某知道北京新爱达公司有外包工程,因其个人没有资质,便假借国机某公司名义承接了工程,后因北京新爱达公司不支付工程款发生纠纷。后三方达成调解意见,新爱达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理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可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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