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
住达房地产某公司与臧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案,藏某某购买住达房产某公司房产,后入住前发现顶层房屋出现大面积突起(140* 80厘米),经与住达房产交涉,住达房产称内有管道,不属于设计变更,不占用面积,不影响居住使用。后藏某某诉至法院。
法理分析: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载明设计变更需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以选择退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应予支持。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沈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沈某某购买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房产,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约定交房期不交付房产,且以北京地区举办奥运会不能施工为由迟迟不交房,沈某某多次口头要求退房未果。另,双方合同附件中约定买受人退房需在交付前十天书面通知解除。沈某某未提前十天通知解除。后诉争至法院。该案经王律师积极诉争,双方调解结案。
法理分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对买受人来说非常不利,依照《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应作出对出卖人不利的解释。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辩称迟延交房,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