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相周律师亲办案例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整形医院被判道歉赔偿
来源:刘相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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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是国内知名影视剧演员。孙某起诉称某整形外科门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经营的整形医院网站上使用其肖像照片进行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孙某认为,涉案的两篇介绍整形类医疗项目的文章中,以自己的肖像照片作为配图,会导致网页浏览者误解自己曾做过整形手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整形外科门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整形外科门诊未经孙某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孙某的肖像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该整形外科门诊在其网站上对孙某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关于精神损失,因涉案文章中并未出现孙某姓名,公众通过浏览文章及配图不会必然得出孙某接受过整形手术的结论,孙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故对于孙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肖像权侵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肖像权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项。

第一,肖像权侵权人实施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具体在本案中,受害人需证明被侵权肖像系其本人的肖像,孙某是知名演员,法院认定涉案图片系孙某的肖像照片。

第二,肖像权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侵权的过错,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或过失。本案中,整形外科门诊无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即属于故意侵权。

第三,存在客观的损害后果。肖像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体现为物质利益损害和精神利益损害。

第四,损害后果与肖像权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诉他人侵犯肖像权的,要提供证据对上述要件事实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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