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刘和小硕已满17岁,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在职责范围内并不存在管理不当,因此对伤害后果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掰手腕”是中学生中普遍进行的竞技游戏中的一种,小刘没有证明小硕违反游戏规则,也没有证明小硕有侵害其身体健康的故意或过失。因此,小硕并无过错,无需对小刘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该伤害结果应由小刘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