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涉及强奸罪名。
被告人:庄XX,住福州市平潭县XX,辩护人:唐丽萍律师。
被告人:俞XX,住福州市平潭县XX。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XXXX年XX月XX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俞XX 在平潭县城镇“XX音乐会所”XX包厢趁周XX醉酒后无反抗能将周XX抱入卫生间欲行强奸。被告人庄XX 进入卫生间后,见俞XX拨捅周XX的XX,就产生强奸的邪念。因俞XX阴茎无法勃起,便由庄XX奸淫了周XX。
本案争议焦点:
1、酒后是否构成强奸;
2、是否构成轮奸
法院审理结果:
被告人庄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俞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观点:
被告人庄XX,俞XX在事前、事中对强奸被害人的行为没有任何意思联络,各自独立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庄XX根本无法得知被害人未成年,因此不应以被害人为未成年而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从事违法的陪侍活动,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责任,应当较大幅度地减轻庄XX的责任。庄XX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