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松律师亲办案例
梁律师成功办理解散某公司案件
来源:梁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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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师成功办理了梁某诉阳东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解散公司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阳东法民一初字第36号,一审判决:解散阳东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摘抄自判决书部分:

第一,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1010月份成立以来,除早期能举行股东会议,在诉讼期间,即使原告梁某要求召开股东会,但由于多种原因,而无法召开,从时间上计算,公司已持续两年多无法召开股东会,作为股东之一的原告梁某,无法行使对公司的监视权。由于无法通过股东会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作为股东的原告无法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及决策,其股东权利被严重剥夺;第二,由于原告对公司的财会等情况存在怀疑情况,引发了双方矛盾。在诉讼期间,原告梁某又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使矛盾进一步加激。由于两股东矛盾长期存在,股东之间处于僵局、对抗状态。同时,由于两股东之间存在分歧、互不配合,无法形成有效表决,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第三,在起诉之前,原告就公司等问题与第三人进行了沟通、协商,但无法解决,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为了化解矛盾,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向本院提出申请调解,但是,最终双方的矛盾通过调解途径不能解决;第四,鉴于目前该公司由第三人一人实际掌控,经营决策失灵,继续维持现状,将造成另一股东的投资遭受减损;第五,原告梁某与第三人冯某各持有公司50%的股权,现原告提出解散公司,也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两股东之间矛盾无法调和,公司无法正常运作,公司如继续存在,对两股东均不利,将严重影响两股东的经济利益。综合考量公司的实际情况,应及时解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被告阳东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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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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