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云升律师亲办案例
官司输赢在于证据 更在于对证据的充分收集
来源:邓云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31
浏览量:871

张X诉XX公司劳动争议之工资纠纷案
律师结案报告

案由:张X诉XX公司劳动争议之工资纠纷案

接案时间:2014年7月21日

结案时间:2014年9月10日

委托人:XX公司

承办人:邓卓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结果: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张X全部仲裁请求,胜诉。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4日,申请人张X以被申请人XX公司入职以来工作期间,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诉至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XX公司赔偿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XXXXX元。随案附带证据有二:一是以XX公司名义盖章的《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张X以此拟图证明其曾以XX公司员工的名义到XXX物流分公司提货,进而证明其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张X与XX对话资料》一份,并附录音CD光盘一张,张X以此拟图证明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曾在电话里承认其曾在XX公司工作、XX公司克扣其工资,其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

2014年7月29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南宁市星光大道国际经贸大厦仲裁庭组织开庭审理。

办案经过

2014年7月21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所存在的瑕疵以及XX公司欲想追求的诉讼效果,基本确定本案诉讼策略。

2014年7月23日,到仲裁庭提交答辩状以及授权委托手续,同月29日,以代理律师身份出庭参与庭审,代为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为XX公司合法利益最大化而活动。这次庭审中,本方的核心论点系:申请人张X的诉请,就其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而言,在法律上不足以采信。

2014年8月5日,根据仲裁庭的要求补充材料。同月12日,就双方庭后补充的证据材料,参与第二次庭审。针对张X庭后提交的工资发放的银行转账记录清单,因无银行印章予以确认,抓牢这一点而放大否定之,从而也就基本打牢了这个阶段的胜诉基础。

2014年9月10日签收仲裁裁决书,至此,本案代理活动终结。

办案总结

诉讼变幻莫测,不到最后,还真不知谁能笑到最后,故竞业维恒、竞业维勤。本案的胜诉,除在诉讼策略、诉讼技术上能抓中核心点以及对方弱点或者劣势所在外,对方在诉讼活动上的疏忽以及怠惰,无不是促成本案结果而应予以考量的因素。

第一,如果对方事前做好尽职调查取证工作,就不会出现庭上无原件予以核对的情形,而就算果真无原件核对,庭前申请仲裁庭调取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后果还未可知。没盖银行印章的工资转账记录银行清单也是如此。可见竞业维勤。

第二,如果对方坚持做录音司法鉴定,那本案后果也还不可知,可见竞业维恒。

第三,重证据、重调查,是律师发挥法律知识技能的前提。因为客观事实就目前技术而言尚是不能原原本本重演的,法庭上诉争的事实只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唯由证据去认定。

可以说,本案的胜诉,既是偶然,也是必然。偶然在于对方聘请的是一个对本案不够尽责的律师(仅就本案而言),必然在于对方以及对方律师忽略了对证据的充分收集。

本案目前的结果还说明,法律是应该被信仰的,我们确系走在更为规范、公平、法治的道路上。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他们的天职和立场就决定了这一点。因为从他们接案时起,他们的职责、目标就是唯一的了,那就是用自己的法律技能使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也正是这一点,律师的活动以及他们在这些活动下的侧影又是相对公平的了。

承办人: 邓卓锋(邓云升)律师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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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云升
  • 执业律所: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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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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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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