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俊青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4
来源:常俊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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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肱骨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1)为首先起诉肇事司机要求其与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修理及评估费用、施救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67705.63元。(2)为赵某再次起诉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三者险等,并基于保险合同获得12000元赔偿款。(3)为赵某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获得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复查费用等共计75000元。

注:(1)赵某的一次交通事故引发三个法律关系:一是侵权责任、二是保险合同、三是工伤待遇,均由本律师代理,都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当事人非常满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对于直接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以及责任人,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三者险赔偿,最后由责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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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常俊青
  • 执业律所:
    河北谦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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