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俊青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法2
来源:常俊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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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起诉李(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婚生子与原告张(女)共同生活,被告李(男)支付抚养费用每月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

案情: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孩子与被告李(男)生活,原告张(女)不支付抚养费用,被告李(男)不履行抚养义务,起诉时孩子已经10周岁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张(女)生活,法院经综合考虑孩子的意愿,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的方方面面,最终判决孩子由原告张(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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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常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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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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