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经辩护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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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X月X日,被告人纪某和李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持刀抢劫7300元后,在逃跑途中被抓获。两人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作为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是被告人作案时属于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是被告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是被告人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才不慎失足误入歧途的,其主观恶性较小。
五是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系抢劫未遂。(本条理由勉强,最终法院也没采纳)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综合考虑其犯罪时的年龄、属于初犯和未遂,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犯罪后积极悔改等情况,以有利于其教育和矫正为原则,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院最终采纳了前四点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