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骞律师亲办案例
债务人欠款失踪,保证人可追偿
来源:张骞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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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替偿还借款后,却得不到补偿,无奈之下起诉债务人行使追偿权。2014年6月14日,本律师了一起保证人追偿权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9年,谭某结识了老乡李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为生意伙伴关系。2012年10月18日,李某因开餐馆资金周转困难,向案外人王某借款6万元并请求谭某为其担保,当时李某出具借据一张,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18日”等事项。谭某应李某的要求在该借据上的保证人一栏署名。后李某的餐馆开业后,由于经营不善,中途关门停业,李某也因债务缠身逃之夭夭。借款到期后,案外人王某多方打听李某下落未果,逐找到保证人谭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2014年5月,谭某向案外人王某代偿了被告李某的6万元债务及利息。依照法律规定,谭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向其追偿。
本律师代理案件后认为,被告李某因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给债权人王某,原告谭某作为担保人代还被告李某与王某的借款6万元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的6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属于原告代偿借款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提醒,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时,一定要事先了解作为担保人应负的责任并斟酌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同时约定好担保方式、期限和份额,以免在借款人跑单后要替他人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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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骞
  • 执业律所: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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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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