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志高律师亲办案例
许某、张某、刘某寻衅滋事案
来源:卢志高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7
浏览量:49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许某张某刘某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许某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特别注意了被告人的交代及讯问笔录,并就有关问题向被告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本辩护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理由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上诉人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事情的起因,是一名叫“黑皮”的人(现在仍没有归案)酒后到超市买水喝,因言语不和,与超市老板发生口角,上诉人上前劝架并要求支付饮料款,但遭到“黑皮”的阻拦。这说明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小。由于是黑皮”挑起事端,不听劝告又阻拦上诉人付款,并动手打人,具有重大过错,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是主犯。上诉人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与张某刘某共同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而一审法院只认定张某刘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属事实认定错误。

案发后,上诉人感到深深的后悔,积极主动与被害人进行协商。被抓捕时,上诉人就正好在伞城与被害人进行协商赔偿事宜。上诉人一直都是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后在给被害人赔偿付款时,因上诉人一时经济周转困难,尚有款项未收回,先由张某刘某两人进行了垫付,属于三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只不过上诉人尚欠张某刘某二人部分借款而已虽然被害人在出具谅解书时将上诉人许某的名字漏写,但许某在一审庭审中已做了明确说明,并且被害人在2014年9月11日重新书写一份谅解书并就有关情况作了说明。由此,原审法院只认定张某刘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错误。目前,上诉人已将张某刘某二人的欠款还清,各偿还了2000元,并为了表示歉意,又另外赔偿了被害人3000元,共计赔偿了7000元。

三、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有失公平。

原审法院对同案的张某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而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不适用缓刑。上诉人和张某刘某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当,仅因上诉人之前有两次行政处罚记录(分别被行政拘留7天和2天),原审法院据此从重处罚,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有失公平。

四、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此外,本案开庭时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综上所述,上诉人属从犯,自愿认罪,虽然家庭困难,最小的孩子才2岁多,但还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自己的罪行给被害人和自己家庭带来的影响,表示深深后悔。上诉人因酒后一时糊涂才犯罪,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改前非。希望贵院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处罚。

此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卢志高

201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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