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律师亲办案例
成X龙抢劫一案辩护词
来源:罗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30
浏览量:730

                              成X龙抢劫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X之委托,并由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X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对指控被告人成X龙构成抢劫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中,案发前是成X涛提议想要偷被害人的手机,而不是X自己想要偷被害人的手机。在成X涛想要X帮忙参与时,X还进行了拒绝和反对。X2008年3月2日刚从长沙过来花都这边,身上还带了一千多元钱,完全没有必要去偷手机。并且在X提议想要偷手机时X还奉劝说我们又不是没钱干嘛要去弄那个,在这里可以看出,X完全没有作案动机。无论是犯罪提议还是犯罪的组织安排,均是成X涛一人所为,显然成X龙主观恶性非常小。

2、本案中,对于成X涛提议的实施盗窃的作案动机仅仅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并没有实施盗窃。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成子龙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在公交车上盗得被害人的手机。对于这一指控也只有被害人潘蕾阳自己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证实,(侦查机关也没有提供对被盗手机提取指纹进行鉴定的证据)。而且当时在场的证人也证实只看见被告人成X龙与被害人潘X阳争吵,并没有看到被告人成X龙盗窃手机这一事实。因此该指控不足以采信。所以起诉书中的指控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成X龙不构成盗窃罪,也就不成立转化型的抢劫罪。

3、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成X龙伙同成海涛在公交车上以拳脚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潘X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对于这一事实尚无法查明到底是成X涛还是成X龙所造成的。因为当时双方扭打在一起,场面相当混乱,根本分不清楚到底是成X涛还是成X龙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所以对于造成被害人潘X阳的轻微伤,不能由成X龙一人承担责任。故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成X龙酌情从轻处罚。

4、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1]30号)》、《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起点标准是人民币一千元,而被害人的手机价值是人民币518元。所以指控被告人成X龙犯抢劫罪中的数额尚未达最低起刑数额,根本就不构成抢劫罪。

二、对指控被告人成X龙构成故意伤害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成X龙在故意伤害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中,被害人曾X有明显的过错行为,是被害人挑起、并制造事端。案发当天被害人曾X去找成X龙要求归还大头贴,不但出言威胁还扬言要用砖头砸成X龙,并由曾X先动手殴打成X龙。因此曾X对本案造成的危害结果,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成X龙是出于激愤伤人,主观恶性小。案发当时为晚上九点多,案发现场一片漆黑,成X龙摸黑用啤酒瓶胡乱的顺手在曾X身上捅了几下,由此可见成X龙并非预谋要伤害曾跃,只是临时起意,出于愤怒而伤人,完全是属于情绪过激而伤人。因此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给予成X龙从轻处罚。

4、成X龙在案发后,为减轻自己一时糊涂酿下的罪责,积极的与被害人联系,并尽最大努力,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该行为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并且成X龙与曾X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协议中曾X已经承诺今后不再追究成X龙任何法律责任。这说明成X龙已经取得曾跃及其家人的谅解,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给予成X龙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在本案中被告人成X龙主观恶意不大,客观方面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因此,恳请法庭在对成X龙定罪和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情节。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认定被告人成X龙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在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罪量刑时,能给予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成X龙适用缓刑。让被告人早日回到社会,早日对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罗健律师

                                                  200X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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