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团队为法律顾问单位赢得加班工资8万余元
案情简介:本案劳动者郭xx为昆明xxxx商贸有限公司导购,仲裁请求要求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后昆明xxxx商贸有限公司聘请本律师团队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并代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解决,本站代理律师采取有效地应诉方案,仲裁裁决不予支持支持郭xx加班费的请求。法院阶段,本律师团队继续代理昆明xxxx商贸有限公司出庭应诉,最后与郭xx达成以下调解协议。本站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节省人民币8万余元,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0)盘民初字第12269号
原告昆明xx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xx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寓翔,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昆明市青年路143号石油大厦1302室。
被告郭xx,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昆明xxxx商贸有限公司导购员,住昆明市五华区xxxx路2 9号。
委托代理人王xx,云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伊xx,云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原为原告昆明xxxx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被告郭xx于2009年6月11日向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昆明xxxx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00元等。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盘劳仲字2009第10276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昆明xxxx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郭xx最低工资950元及25070的经济补偿金237.5元,双倍工资差额10790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07. 5元,年休假工资564. 02元,驳回被告郭xx其他要求。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裁决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昆明xxxx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郭xx各项费用共计一万五千元整;
二、双方就劳动关系不再存在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昆明xxxx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辉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亚丹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