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寓翔律师亲办案例
我们近期成功代理的否认劳动关系案例(一)
来源:崔寓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30
浏览量:1580

案情介绍:

  申请人李XX诉称其于2008531日至2009531日在被申请人XX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安排其加班并未支付加班工资,还无正当理由将其辞退,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的双倍工资差额41700元、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62.5元、加班工资14535.46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34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25元。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申请人XX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办理了该劳动争议案件。

  应对策略:

  本案中,作为被申请人XX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仔细分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我方认为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庭审回放: 

1、申请人的相关证据:

  1)工资条 有申请人的姓名以及工资金额

  2)名片   记录有申请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部门、职务以及工作范围

  3)信封   为发放提层工资所用,寄件人为被申请人XX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4)出入证 为申请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出入凭证

  5)短信1  证明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业务提成组成

  6)短信2  证明被申请人将其解雇

前四个证据均没有加盖被申请人XX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签章。

2、我方的答辩意见:

1)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条、名片、信封、出入证这四个书证目的用于证明其与被申请人XX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这四个书证均未加盖被申请人XX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我方对其真实性予以了否认。

2)申请人提出的两条手机短信息,没有进行公证,也不能确定机主的身份以及该短信息确实为机主所发,我方不予认可。

3)申请人再没有提出其他证据对其与被申请人XX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佐证。

三、案件审理结果: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公开开庭审理之后,驳回了申请人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我们的主张。

律师解读:

1、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围绕着相关证据进行了一系列的举证质证。

2、电子证据证明力问题

手机短信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手机短信作为间接证据,可以对案情进行佐证,而不能作为孤证定案。若要仲裁机构或法院采信,要与其他间接证据保持一致,并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

手机短信首先要具备真实性,在真实性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而手机短信的真实性难以证明,在实践操作中,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要得到仲裁庭或者法院的采信,需要有公证部门的公证证明。

3、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与非关键证据

关键证据比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银行出具的对账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等

非关键证据比如:名片、出入证、短信等

4、对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提示

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2)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

1)革新用工观念,养成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3)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用人单位将不承担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由崔寓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崔寓翔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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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崔寓翔
  • 执业律所:
    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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