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玉成律师亲办案例
从轻并适用缓刑——吴文英(化名)伪造国家印章案一审
来源:单玉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1
浏览量:690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辩 护 词

审判员: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文英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吴文英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所伪造的标的物系英语等级证书,是否属于较之国家机关公文在理论及实践中均存在争议。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此辩护人对此不提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伪造、买卖这种证书与伪造其他性质的国家机关公文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其次,被告人所伪造、买卖的文件已经被司法机关全部追缴,没有流入社会,也没有因此产生其他危害后果。

因而,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微。

二、被告人吴文英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文英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便全面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在审理阶段,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本案也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根据该《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对被告人吴文英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吴文英以往无前科,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不至于危害社会。

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告人吴文英以往系其所在地的区政协委员,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在本案中,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充分说明其确有悔改态度,体现出其主观恶性不强,对其从轻处罚完全能够起到惩处并预防其再次犯罪的刑罚效果。

综上所述,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文英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非监禁刑,从而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员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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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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