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于华律师亲办案例
周某与姜某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
来源:陈于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9
浏览量:574

20137月,当事人姜XX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姜陈述,2013116凌晨,其骑摩托三轮车进货途中,与周X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姜XX全责,周X经鉴定伤残9级,现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周X起诉至法院,要求姜XX赔偿其相关费用共计104825元,法院受后,定于82开庭。

了解基本案情后,我认为,此案对方证据齐全,而姜XX没有任何有力证据,且现在离开庭只有十多天,时间紧迫,作为被告一方,这个案子难度很大。我本不欲代理,但当事人声泪俱下地哭诉,其做为外地来汉的民工,早年因丈夫家暴离婚,自己独自一人带着两个孩子在汉做小菜生意,两个孩子都还在上学,自己做点小生意刚够生活,十多万,对自己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实在没有钱赔。看着当事人迷茫无助的眼神,我在告知了其诉讼风险的情况下,决定接受委托,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一个星期后才作出的,而事故发生后,双方当时都没有报警,交警部门也没有到事故现场,姜XX给了周X300元钱,周X当即自行回家,第二天,周X才自行到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周X “T11椎体骨骨折,左肾挫伤、积液。通过研究案情,我决定首先找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警官肖XX,以详细了解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结果得知,事故发生后肖警官并没有到现场,而是在事发五天后,经原告报警,到医院对原告做了一个询问,没有做笔录,然后就制作了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被告没有文化,也就稀里糊涂在上面签了字。了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过程后,我又到原告所住医院了解原告伤情治疗情况,发现原告背部曾经受过损伤并治疗过。

经过详细调查,诉讼中,我向主审法官提出,其一、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该记录报警电话;(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第十六条第2款:“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而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制作程序上来说,没有任何笔录。据此,本代理人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没有记录事发地点,也没有记录当时的事发情况,更没有记录双方当事人的碰撞部位,而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发生后的第7天才做出的,如果没有笔录,又怎么能认定我的当事人是全责呢?所以我们认为,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程序上严重不合法,不能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我们要求处理事故责任的肖警官出庭接收质询。其二、真实的情况是,原告骑自行车逆向行驶,而被告是正常行驶,由于在正常行驶中避让停在路边的油罐车,才与原告相撞的。所以,事故发生的责任在于原告而不在于被告,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其三、原告所受损伤无法证明是被告造成的。116号,原、被告发生事故后,原告自行回家,并没有显示受伤的迹象,到了24号,原告却诊断肾挫伤、胸稚骨折,并且达九级伤残这样严重的伤情,从事故发生到24号已经过去了8天,8天时间不能排除其它因素造成原告的伤害,不能证明原告的伤就是被告造成的,何况,从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行安然离去及事后继续上班来看,被告是不可能造成原告这样严重的伤害的,而且交通事故责任书也没有记录原、被告所撞部位,所以也不能说原告的胸稚骨折、肾挫伤就是被告造成的。同时,经医院证明,原告背部曾经受过损伤,不排除其它原因造成旧伤复发。因此,我们要求对原告的伤残原因及等级重新鉴定。

由于我方在诉讼中提出了非常有力的事实和理由,给了原告以及处理事故的警官很大压力,肖警官主动表示配合法庭做调解工作,最后,在法官、警官以及双方律师的调解下,姜XX一次性赔偿周X人民币3万元,至此,本案得到完满解决。

在本案代理中,本律师不辞辛劳,通过认真的案情分析,重视调查研究,找准突破点,变被动为主动,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础上较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较高的执业技能得到了委托当事人的好评。

以上内容由陈于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于华律师咨询。
陈于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18好评数3
汉阳大道钟家村139号汉商写字楼1616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于华
  • 执业律所:
    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5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 地  址:
    汉阳大道钟家村139号汉商写字楼16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