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律师亲办案例
谷XX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辩护词
来源:王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7
浏览量:1070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谷xx近亲属委托,并经过被告人谷xx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本人首先对在这起案件中遭受不幸的被害人深表痛心。在此,被告人及其亲属也委托本人向被害人家属转达深深的悔疚!但是,痛心之余,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责任依法就本案的事实以及法律的适用予以阐述,协助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

证人王xx、赵xx、赵x、王x四人的证言均证实受害人家属一方(包括谷xx、张xx、谷xx)动手打了被告人谷xx及其妻子,从而引发双方“互殴”导致了冲突的升级,矛盾的激化,上述四证人与本案被告人及受害人各方均无亲属关系,且均是当时案发的见证者,其证言客观,对案发当时的情景描述基本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22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因此,希望法庭对于本案的发生,充分考虑案发原因及整个案发过程,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被告人及其妻子在被张xx殴打之际,情急之下用叉子叉伤了受害人谷xx,但是被告人当时在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打击伤害对象,而是“随意挥舞”着叉子导致的受害人受伤,主观上属于放任,而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加之当时天黑,能见度有限,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间接故意。

三、被告人所有的供诉一致并且稳定,认罪态度好,今天开庭当庭自愿认罪,悔改态度明显,庭审中的表现已经足以表明其已真心悔悟,被告人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 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

20111121日接受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时,已经表明愿意赔偿的态度,只是双方因赔偿数额问题暂时还未达成一致意见,经过调解、被告人女儿已将赔偿金共计肆万元整支付被害人,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四、关于本案量刑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普通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不同于严重恶性的案件,受害人对事件的起因和后果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告人是在“互殴”的情况下,一时情急不理智实施的伤害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小,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属于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根据本案事实及罪刑相应的原则,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7910款,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4条,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王志刚 律师

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以上内容由王志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志刚律师咨询。
王志刚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205好评数2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4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志刚
  • 执业律所:
    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0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宁
  • 地  址: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