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律师亲办案例
黄XX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来源:王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7
浏览量:737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黄xx近亲属委托,并经过被告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辩护人,在此首先对于本案中不幸遇难的死者家属及伤者表示慰问,辩护人经过庭前详细了解本案案情,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案情以充分了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黄祥利构成自首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xx及时拔打122报警电话有和120急救电话,在死者与伤者住院期间,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垫资了部分医疗费,尽到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的救助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1、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2、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交警部门的《黄xx到案说明》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交警部门122120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和死者。3、交警部门讯问时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以上自首的事实,公诉机关已经举证证明,且公诉机关亦认为被告人黄xx构成自首,望法庭依法对此自首情节予以认定。

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告人本人到医院探望死者、伤者,垫付了66000元医药(包含保险公司理赔的10000元),由于被告人经济能力所限,不能完全达到受害人家属的要求,但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一态度是诚恳的。

三、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从本案侦查到今天的法庭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既没狡辩,也未隐瞒,并能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这之前没有犯罪违法前科,且交通肇事犯罪系过失犯罪,导致本案事故发生有一定的意外性,通过本案卷宗,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被告人之子由于生病,在车辆后排哭闹,被告人出于一种为人之父的本能,扭头去看孩子,正是这扭头的一刹那,正是这种本能,造成了被告人的疏忽大意,进而导致了本案的悲剧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五、关于本案量刑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还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上所述,希望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王志刚 律师

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以上内容由王志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志刚律师咨询。
王志刚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205好评数2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4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志刚
  • 执业律所:
    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0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宁
  • 地  址: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