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月律师亲办案例
死亡赔偿金的纠葛
来源:吴中月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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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王某依据民间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育有一子丙,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秋,李某打工时,从正在施工的高楼上坠地身亡,后被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给予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50万元人民币。其中,丧葬费22356元,一次性工亡赔偿金178848元,父母赡养及子女抚养金217620元,其他补贴81176元。当时,李某的弟弟丁受王某、丙和李某的父母的委托,代表他们领取了该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死者李某的丧葬事宜办理完毕之后,其弟丁将50万元据为已有,没有给李某的妻子王某及其子丙一分钱,并不打算给。王某及其子丙遂将丁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该50万元死亡赔偿金不是乙的遗产,不能由死者近亲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1)《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依法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其法律特征之一是,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其范围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来确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死亡赔偿金并不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
    (2)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根据该规定,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虽然该复函为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所向。

   (3)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属失去死者所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补偿,而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了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结合本案案情,甲和乙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甲不能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丙是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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