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李某某、王某: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建改的委托,对李某某、王某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事项致发本律师函:
一、 根据委托人的意思现通知您二人请于2014年1月31日前搬出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内家具完整和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负责承租期内的水、电、暖、煤气、有线、卫生、物业管理费用的缴纳,如承租人拖欠,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现您二人应该在2013年12月23日前交纳下一季度的房屋租金2700元,但您二人拒绝交纳,并且在通知您二人在2014年1月1日前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您二人在租赁期间未交纳水、电、暖气等费用。所以现根据委托人意思,并依据法律规定通知您二位解除租赁合同,限期2014年1月31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望二位尽快联系住所,限期履行义务。
二、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您二人应支付出租人自2014年1月1日至搬出房屋期间的租金900元,并交纳自2013年10月1日至搬出房屋期间水、电、暖气、煤气等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纳房租租金和水、电、暖气等费用是你们的义务,请联系出租人尽快交纳,否则依照法律规定延期交纳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纷争给您二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避免今后有不必要的损失发生,敬请按以上内容要求履行义务。到期不履行承租人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到时候您二人不仅要支付以上费用,还需负担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交通费用等,敬请思虑,以免诉累。
同时衷心希望你们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建议尽快联系承租人或联系本律师促使双方和平解决纷争。
特此函告!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