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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等证据保存不全致医院败诉一例
来源:张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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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等证据保存不全致医院败诉一例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199519日,黄某某因分娩到某医院住院,1111815分分娩一女婴,同日1850分,黄某某出现产后子痫,某医院对黄某某进行了输血抢救。同日血液交叉配合试验报告单显示献血者为陈某某(B型血、库血号6号),血量300毫升;同月16日血液交叉配合试验报告单显示献血者为余某某(B型血,库血号20号),血量300毫升。病历资料中无陈某某、余某某血液质量检测的记录。黄某某于1995117日出院,用去医疗费为945.91元。2007712日,黄某某在某医院行健康检查,其丙型肝炎为阳性。20091120日,黄某某再次到该医院行健康检查,结论为慢性丙型肝炎,肝功能明显异常,建议到肝病科行长效干扰素、利巴韦林抗病毒治疗,并定期随访肝功能、HCVRNAB超等检查。2009124日、1210日、2010126日、33日先后四次到解放军某医院检查,确诊患有慢性丙型肝炎,用去医疗费用827.7元。

二、鉴定情况:

某医院申请对其提供的治疗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某市司法鉴定所(A)进行鉴定,该所意见认为:11995年,某医院对黄某某的入院诊断明确,有输血指征,其输血过程符合临床输血规范,无过错行为。2、黄某某的损害后果时被感染了丙型肝炎,根据《传染病学》,血液传播不是丙型肝炎的唯一传播途径。患者在1995年输血后,至2009年均无临床症状出现,故与临床感染规律不相符合。因此,无依据证明患者2009年所发现的丙型肝炎为1995年输血造成。3、关于供血及输血的相关资料问题。专家组认为,其资料已超过国家法定的资料保存最低时限(10年),故医方无违规行为。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对某某的医疗行为中无过错行为。

诉讼中,黄某某申请调取某中心血站资料,2011110日该血站出具说明材料,称该站于199711日起才给某医院供血。2012418日委托另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以提供资料缺乏1995年某医院对献血者陈某某、余某某的相关材料,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对某医院给黄某某输血及黄某某感染丙型肝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作出判断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后通知某医院提供献血者陈某某、余某某采血的相关资料,某医院以《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对超过十年的采血资料依法不再保存的规定无法提供所需资料。

三、案件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输血和输液是丙型肝炎主要的传播途径之一。黄某某诉称所患丙型肝炎系某医院输血感染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供血机构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和供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严禁采集验证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的血液。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输血前的检验、核对制度,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本案中,某医院应对所采集的血液的安全性负责,某医院没有证据证实在采血前已经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献血者及其所供血液进行了验证和健康检查,或者进行了全面的检验、核对,对该采供血行为本身违规,这种违规行为给患者的身体健康留下了隐患。某医院不能证明其采血的血液安全、合格,亦不能证明黄某某输血前患有肝炎,对其采供血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无法找到供血者本人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可退订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对黄某某感染丙型肝炎的损害后果不能免除责任。某医院辩称《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对超过十年的采供血资料不再保存。但对超过十年的采供血资料如何处理的,应有相应的登记和记录。但某医院不能提供对1995年献血者陈某某、余某某采血相关资料的处理记录,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患者人民币53823.77元。

案件经过二审、再审后,法院仍维持一审意见。

四、律师点评:

1、本案是否过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该案中,当事人是20091120日确诊为丙型肝炎,即当事人是20091120日之后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091120日起计算。故黄某某在20108月起诉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时效期间。

2、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侵权责任法》自201071日起生效,该案件发生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201071日之前,故本案虽然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起诉,故本案的审理仍不能以《侵权责任反》进行审理。因此法院仍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医疗损害责任倒置原则进行处理。

3、材料保存问题

虽然《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血站管理办法》对献血材料保存最低时限为十年,超过十年后怎么处置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执行。根据1988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因此某医院以超过十年就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上是不足的。

4、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能否举张赔偿问题

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赔偿,这个是实践上处理是比较混乱的。该案历经县法院、某中院、某高院,一致意见认为:医保的支付是基于黄某某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期交纳相应费用后应享受的一种福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不能因此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高院更明确指出:黄某某因某医院的输血行为导致患上慢性肝炎,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其法律性质为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侵权人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黄某某的医疗费用在医保部门报销,其法律性质为医疗保险法律关系,医保部门根据黄某某缴费数额等情况并依法律的规定确定报销比例。因此,黄某某在医保部门是否报销以及报销医疗费用的比例为多少,均不影响侵权责任人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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