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锋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申请撤销仲裁案件
来源:徐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4
浏览量:919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特字第1 6 8 7 3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A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开发区东区1号。
法定代表人翟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明忠,北京A家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上海B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大道8 5 5 5号。
法定代表人陈X,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锋,北京市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A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于2 0 0 6年9月2 8日作出的(2006)京仲裁字第0 9 5 9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A公司申请称: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中,我公司反请求的诉点为上海B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给我公司的出口家具调色时私自在色精中加入了免砂填充剂(主要成分是滑石粉),从而造成NC硝基油漆附着力降低,从而引发出口产品出现质量的索赔问题。根据我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约定,B公司的义务是根据我公司客户(外商)提供的色板来调色,并且完全用B公司的技术人员、B公司的色精来完成。而B公司技术员王XX在调色中加入了非色精成份即免砂填充剂,它的加入虽然能够提高B色精的遮盖度,但造成油漆浓度加大,渗透降低,油漆的附着力降低。王XX在调色时往色精中加入免砂填充剂
这一事实,王XX、陈X的录音中均有陈述和证明。对于在色精中加入免砂填充剂后,油漆附着力降低的证明,仲裁庭没有审查,也没有要求B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色精中加入免砂填充剂后,油漆附着力没有降低的证据。虽然B公司提供了四份鉴定报告,但其提供的鉴定报告只是单份油漆的试验数据而非加入非色精物质免砂填充剂后的有关数据,因此,四份鉴定报告对于我公司的诉点没有任何意义。另外,色精中加入免砂填充剂后附着力是否降低是一个专业技术问题,仲裁庭在B公司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并没有向有关专门、技术人员咨询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对我公司的诉点进
行了回避,致使我公司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B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B公司的技术人员调色过程中在色精中加入了非色精的物质免砂填充剂后,NC硝基油漆的附着力是否会造成下降,下降了多少,B公司应当有证据证明,而其拒不提供,影响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
三、对于我公司反请求的诉点,仲裁庭没有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更没有依据有关民事证据规则来分析判断。1、色精里力口入免砂填充剂后,附着力是否降低的举证责任到底由谁举证,仲裁庭未予确定。2、仲裁是民事诉讼的一部分,故也适用于有关民事证据分析、判断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只对双方认可的证据进行认定,而对双方提出异议的证据未依据民事证据的规定,要求异议方举证证明,更没有进行分析。
四、仲裁裁决使我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首先,仲裁庭将B公司技术员王XX在调色中加入免砂填充剂的行为,认为是一种约行为,是错误的。王XX的行为应当是一种过错责任。其次,关于因果关系问题,仲裁庭由于没有要求B公司举证证明调色中加入免砂填充剂后油漆的附着力是否降低,更没有依据仲裁程序的规定去鉴定或者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咨询,因此,无法判断两者关系的原因在于仲裁庭违反仲裁程序。第三、我公司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它不因我公司与澳大利亚C家具有限公司之间的家具质量问题没有到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去仲裁而否认它的客观性。仲裁只是双方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协商也是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之一。仲裁庭裁决时,我公司的确未向代理商澳大利亚D公司的总经理庄·帕德雷先生支付赔偿款。仲裁时,我公司提交了我公司与澳大利亚D公司之间的付款协议,出示7庄·帕德雷先生的付款证明,我公司将于1 0月2 2日前将该款付给庄·帕德雷,因此我公司的损失是存在的,仲裁庭的裁决使我公司的权益彻底丧失。第四,关于B公司未参与我公司损失协商的问题。对出口到澳大利亚C家具有限公司的家具出现附着力不足脱皮的现象,B公司是知道的,并且也将从澳大利亚带回的样品拿去检验,但他们拒绝参与有关的协商。因此,仲裁裁决以B公司未参与协商为由,并以公平为由对我公司的赔偿申请不予认定是不公平的。
被申请人B公司答辩称:1、仲裁程序合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A公司认为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仲裁期间,A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亦未提出过要求鉴定的申请。
2、我公司没有隐瞒相关证据,因为该份证据根本不存在。综
上,A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法院应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
一、关于A公司提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本案适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 0 0 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且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专家。根据上述规定,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是否需要鉴定应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在本案审理中未就相关问题进行鉴定并未违反法定程序。A公司此项撤销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A公司提出宫臣公司隐瞒证据的问题。仲裁审理中,A公司提出B公司的技术员调色过程中在色精中加入了免砂填充剂,造成油漆附着力下降,并据此提出反请求要求B公司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关于色精中加入免砂填充剂后油漆的附着力是否会下降的问题,即使在B公司未提交证据的情形下,A公司亦可以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不存在B公司单方隐瞒证据的情形。故A公司此项撤销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A公司提出仲裁庭没有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未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的问题。《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该款规定即是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仲裁庭无须再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此外,《仲裁规则》中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由仲裁庭进行认定。但《仲裁规则》中没有关于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在仲裁裁决中进行分析的具体规定。故A公司此
项撤销理由不成立。
四、关于A公司提出仲裁裁决使其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A公司的该项撤销理由实际上是对仲裁庭裁决驳回其公司反请求存在异议,仲裁庭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的认定和裁决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故A公司的此项撤销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A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A家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 9 5 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申请人北京A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 张濡
代理审判员 罗珊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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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锋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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