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锋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徐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4
浏览量:26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4)冀民一终字第2 1 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男,1962年9月生,住密云县**村五街6 3号。
委托代理人徐锋,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男,1 9 6 9年5月生,住兴隆县**镇**路1 4 2号**局楼3单元4 0 2室。
委托代理人徐锋,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1年4月生,住兴隆县**镇**村四道河4 9号。
委托代理人徐锋,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隆县**镇*大街1 0 0号。
法定代表人孟**,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勇,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苏东庆,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男,1974年1月生,住兴隆县**村。
委托代理人蔡文杰,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承德市**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李**,男,1 9 7 4年生,住兴隆县**村。
上诉人翁**、孟*、李**因与被上诉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陈**、李**、承德市**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承民初字第0 0 2 1 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翁**、孟*、李**的委托代理人徐锋,被上诉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马晓勇、苏东庆,原审被告陈**委托代理人蔡文杰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0 0 2 1 3
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 3 8 8 4元退还上诉人翁**、孟*、李**。
审 判 长 吴悦
代理审判员 王芳
代理审判员 宣建*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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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锋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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