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艳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再审申请书
来源:曾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7
浏览量:1725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某年某月1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地。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某年某月2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地。

   再审申请人对某法院2009年9月11日作出的(2009)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服,特此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9)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 原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违法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再审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某地,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某地法院管辖。在再审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某某地的情况下,某法院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某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二、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原审法院在送达程序上违法法律规定,剥夺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1月23日委托了被申请人代结货款,一直到起诉前,被申请人都知道申请人的住址和通讯联系方式,但有意不提供。原审法院因申请人离家外出,下落不明,于2009年6月5日采取张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于2009年6月17日张贴公告送达(2009)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2日张贴公告送达(2009)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案卷中,未有再审申请人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张贴公告送达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送达程序违法。如再审申请人确实离家外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也应该在《法制日报》或《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送达。

     三、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再审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借据的借款时间分别为2006年11月1日、2007年1月11日,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原审法院却认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催要过借款,而在案卷中,却没有任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催要过借款的证据,这两张借据也未经申请人质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认定的借款事实不成立,无事实已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四、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再审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时判令再审申请人偿付借款20万元。为支持证据的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一,2006年11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街头,一张金额为10万元。该份证据在案卷中味复印件;证据二2007年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一张,金额为10万元。该份证据的原件、复印件均不在案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规定,书证必须提交原件,并且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再审申请人为认可的借条(一张借条为复印件,另一张借条不在案卷中),其举证缺乏证明,不符合举证规则。原审法院认定的借款事实,无事实依据,借款事实不成立。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在审理本案中,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判决实质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从关注民生,推进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拨乱反正,依法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某年某月某日

 

 

 

 

 

 

以上内容由曾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曾艳律师咨询。
曾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4好评数0
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2栋1207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艳
  • 执业律所: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41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长沙
  •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2栋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