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遗产纠纷案件。李老(被继承人)在第一次婚姻中与前妻生育了一个女儿,李玉(本案原告)。在第二次婚姻中又生育了四个子女。李玉在两岁的时候,父母就离婚,那是1953年的事情,当时我国的户籍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之李玉后来改名,换工作到了其他省份,从最常用的户籍信息已经查找不到其与李老的父女关系。于是,我们找到了当年的法院判决档案,其中有关于李玉父母的身份信息,然而我国的身份证制度那个时候还不存在,为了进一步证明李玉的继承人身份,又通过了录像、照片、人证和其退休档案信息予以佐证。
开庭过程中,被告极力否认原告的身份,经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依法可以分割遗产。
然而在分割的过程中,被继承人的财产信息无法查明,被继承人生前短信或口头承诺的要给予原告的财产得不到兑现。这场遗产纠纷最终以调解解决。子女们最后都表示,如果当时老父亲把这些事情都交代清楚,也不会出现子女们对簿公堂的结果。
通过这个案例,我认为,其实很多诉讼案件的产生都是因为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中缺乏了先见之明,有些老人谈遗嘱色变,生老病死本是自然界的规律,倘若很多问题在生前通过遗嘱方式安排好,日后也不会为子女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