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宇律师亲办案例
黄某犯交通肇事罪
来源:李光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06
浏览量:305

(2014)筑云刑初字第103号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4-9-24)

贵州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光宇

云岩区检验院以检刑诉(2014)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李光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月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贵A×××××号小型轿车沿云岩区长骆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XX线与XX路路口,在通过该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且在行驶时缺乏观察,致该车前部与徐健康驾驶的贵A×××××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发生碰撞,后贵A×××××号轻型普通货车右侧后部与夏某某正常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贵A×××××号小型轿车前部与停放的贵A×××××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云(公)交认字(2014)第2302112014A555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黄某逃离现场,后又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黄某的身份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证人徐某、胡某、马某、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意见、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案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本案民事赔偿已协议解决,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某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员  李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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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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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航海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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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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