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南律师亲办案例
杀死前恋人 终审获死缓
来源:周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01
浏览量:370

杀死前恋人 终审获死缓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经他人介绍,李*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26岁)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二人因经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到李*的工作单位给李*建立重点人档案时,其单位得知李*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停止了李*的工作。李*认为其被停止工作与徐某某有关。
      同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时年16岁)接听了李*打来的电话,并告知李*,徐某某已外出。后李*又多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均未接通。当日23时许,李*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开设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附近,再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吵骂。后李*破门进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内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击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头部、双手数下。稍后,李*又持铁锤先后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为防止在场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学徒工佟某报警,李*将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机带离现场抛弃,后潜逃。同月23日22时许,李*到其姑母李某某家中,委托其姑母转告其母亲梁某某送钱。梁某某得知此情后,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于次日晚协助公安机关将来姑母家取钱的李*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李*的母亲梁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哈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以(2009)黑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被告人母亲协助抓捕被告人的情况,以(2010)刑五复66820039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李*死刑,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李*的母亲梁某某在得知李*杀人后的行踪时,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李*抓获归案;李*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顺从归案,没有反抗行为,并在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本案审理期间,李*的母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李*虽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较轻。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以对李*酌情从宽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鉴于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又系累犯,且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以上内容由周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南律师咨询。
周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58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中南大厦13层(地铁2号线、4号线洪山广场站B3出口)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南
  • 执业律所: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7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中南大厦13层(地铁2号线、4号线洪山广场站B3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