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9日,王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与骑电动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肋骨骨折等症。
2010年4月8日红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诉王某及**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并于2010年6月1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为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且双方无其他争执。但实际上张某仍继续治疗并做了二次手术。
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结合张某伤情,认为张某构成伤残,于是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伤残评定,评定结果为张某有两处伤残等级为十级。在法院庭审时,律师指出,张某之前在法院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只确定已发生的损失即2010年4月8日之前的损失,但是2010年6月10日后,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继续接受门诊治疗,并于2011年4月12日至2011年4月28日住院接受左锁骨骨折术后取内固定术,产生了新的费用,现张某构成伤残,对方理应赔偿张某的合理损失。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委托人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据鉴定结论确定了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案例点睛:
单纯锁骨骨折一般不构成伤残,但是锁骨骨折往往可以结合肩锁关节综合考虑。伤残评定的基本原则是伤情对伤者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情况。所以如果一种伤情在评定标准里没有例举,那么可以通过功能评定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