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原、被告双方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原告系一家企业法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欲扩大规模,故欲租赁厂房一处。被告得知后,主动找到原告,称自己有一些合适的厂房可满足原告的要求。原告实地考查后,发现该厂房的动力电不能满足自己生产的要求,故要求被告进行增容,被告答应,双方先签订了一份预约合同,由原告先行支付预定金2万元,被告进行动力电的增容,被告需在一个月内满足原告的要求,之后双方正式签订租赁合同。但到期后,被告未能将动力电增容至双方约定的要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预定金。
法院诉讼
要求责令被告返还预定金2万元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原告主张已支付了2万元预定金,如收款收据或者收条等凭证。该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且其中约定由原告支付2万元预定金,但被告以双方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最终原告败诉,通过该案,提醒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各环节应由本方承担的责任且已履行完毕的行为,一一用证据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保证一旦诉讼,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