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公司出售设备,约定了进度款30%以及尾款10%。交货后购方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并声称有质量问题不予付款。
争议焦点:涉案设备有质量问题是否是购方不支付货款的法定原因(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是根据交货后以及设备验收之后的各个进度支付对应款项,所以在卖方履行完相应义务后买方就应当付款。退一步而言,即使设备有质量问题,也需要买方举证,而买方没有证据证明。故一审支持了买房的所有诉讼请求(包括12万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