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罪轻辩护 盗窃数额降低
来源:王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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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公交车上窃取受害人钱包,公诉人公诉盗窃数额为7000元,拒不认罪,建议量刑8个月到14个月。侦查阶段看守所内会见了当事人,当事人称钱包内现金只有4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查阅了案卷证据材料,仅有受害人陈述和案发前一天取款记录3000元。庭审借款,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坚决反对公诉机关对盗窃金额的认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据证据不足作出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认定,拿掉了拒不认罪的从众情节,最终判处4个月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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