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吴江劳人仲案字[2012]第1 2 5 1号
申请人:刘某、王某、肖某等3 6人,原吴江市***锦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职工代表人:刘某、王某、肖根风。
被申请人:吴江市衣**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八坼镇北桥堍。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某、王某、肖某等3 6人诉被申请人吴江市衣**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员工,于2 0 1 2年1 0月2 9日因被申请人停产后离开被申请人,现申请人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向本委提起劳动人事仲裁申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于2 01 2年1 0月3 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2 0 1 2年1 2月3 0日前支付申请人工资等1 7 8 6 5 8元(支付明细见附件);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并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再无任何纠葛。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首席仲裁员:沈陈熙
仲裁员:顾卫国
仲裁员:杜荣华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梅一君
附件:三十六名职工名单及工资发放明细(略)
本案处理经过简要:
该案是发生在2012年本地一家小微企业,由于公司管理不当导致资金链断裂,拖欠公司职工工资30多万,导致员工集体争议,代理律师接受企业委托,在当地劳动、信访等部门的帮助下,最大限度回收公司应收款项并变卖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最大限度保障了员工的利益,也避免企业投资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