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理应积极抢救伤者。但是,肇事方垫付医疗费后,保险公司也对伤者进行了理赔,伤者是否应该返还肇事方先期垫付的医疗费?
坐在原告席上的是这起交通事故案的肇事方张某,坐在被告席上的是伤者的父亲。
这起案子其实并不复杂。2012年6月7日,南开区的张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女儿受伤。事发当天,陈某的女儿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需要住院治疗。交警部门为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认为刘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的女儿入院治疗20天,为治伤花去医药费3万余元,刘某先后垫支15000元。因张某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事故发生时也在保险期间内,因为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问题,赵某代女儿将张某及其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伤者医疗费等赔偿金共计8万余元。
重复赔付,肇事者追讨垫付款
事情本该结束了,可是赵某认为,保险公司支付给伤者的赔偿金中含有治疗费,除去他应当承担的诉讼费,张某应该返还他先期垫付的治疗费10000元,如果赵某不予返还,则属于不当得利。而赵某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张某在一审判决时并未提出要求返还所垫支的费用,判决生效后也未提出上诉,说明张某已放弃了对所垫支费用的追偿权。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各退一步,被告返还原告8000元,原告当庭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