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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电话录音成功翻案

作者:杨继泽  更新时间 : 2014-09-25  浏览量:728

近期本律师成功利用电话录音证据打赢一再审官司!

基本案情:

王甲到江苏省睢宁县法院起诉称,王乙在承建某居住小区工程时,向其购买钢材拖欠钢材款180余万元,要求王乙立即偿还拖欠的钢材款及利息,并要求王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乙辩称,欠款属实,但无力偿还。

王丙辩称,王乙向王甲购买钢材是事实,但我签字担保是代表W公司履行职务行为,且合同签订后十余天又在担保人处加盖了W公司的印章,法律后果应由W公司承担,为此,王丙提供了由W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邹某签字的批示(批示内容:担保内容必须是公司的某居住小区项目所用,而且必须要在付王乙工程款时全部扣回,根据第二次董事会纪要,授权王丙代表公司签字即可)。

睢宁法院判决认为,王丙的抗辩观点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且王甲与王乙均不认可,故对于王丙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王乙承担还款责任,王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丙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王甲持有的钢材购销合同原件第二页担保人处加盖有W公司印章,其故意隐藏了第二页,而把王乙持有的未加盖W公司印章的合同原件第二页与其持有的合同原件第一页拼凑在一起起诉,应当责令其提供两份合同原件,以便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另查明:王甲起诉时提交的钢材购销合同复印件首页供货方、需货方处的签名与王甲在一审证据交换时提交的钢材购销合同原件首页的供货方、需货方的签名不一致。但该院认为,王丙虽然称,王甲持有的钢材购销合同原件第二页担保人处加盖有W公司印章,但截止二审庭审结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且即便存在有加盖有W公司印章的钢材购销合同,王丙也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原件系王甲原始持有,王丙提出其担保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的主张未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属于担保责任主体约定不明,王甲享有选择权,故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王丙不服二审判决,依法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审查过程中,王甲答应王丙,如果撤回再审申请,可以把加盖印章的合同原件交给王丙。王丙为了拿到合同原件,便撤回了再审申请,但王甲却迟迟不肯交出合同原件,王丙遂两次打电话与王甲、王乙沟通,劝王甲交出合同原件,在通话过程中做了电话录音。王甲和王乙在同王丙通话过程中,承认王甲手里持有的合同原件加盖了W公司印章。事后,王丙凭借两份通话录音证据,再次到徐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依法决定再审,并最终改判驳回对王丙的诉讼请求,至此,王丙终于获得了迟到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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