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审原告王女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有房屋一套,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一审被告应诉称同意离婚,同意分割财产,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一审法院庭审中双方在没有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同意对该房屋作价50万元。后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后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25万元,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拿到判决后认为法院对房屋的作价过高,原告没有能力支付被告25万元,随后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概况
一审原告在二审时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律师看到材料后肯定的答复委托人:你在一审时与对方自愿达成协议将房屋作价50万,现在以作价过高为由上诉,二审法院不会以此改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二审时调解。二审庭前律师找到承办法官向其解释了当事人情况,建议法官在庭前和对方沟通一下组织调解,庭前调解工作不是很顺利。开庭后又一次调解,律师提出建议双方将该房屋过户到婚生子名下,由原告补偿被告2万元,该建议原告表示同意,被告在考虑后也表示同意。最终二审调解双方离婚,房屋归婚生子所有,原告补偿被告2万元。
案后解析
对于本案的调解结果是对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房屋过户给儿子,但是儿子的抚养权在委托人方,委托人对该房屋继续享有使用权,达到了委托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