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集新,男,汉,1950年6月13日出生,洪湖市龙口镇人,住: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烟墩路6楼(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三桂,女,汉,1958年11月9日出生,洪湖市龙口镇人,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胜江,男,汉,1977年12月18日出生,湖北嘉鱼县人 ,住:嘉渔县鱼岳镇石矶头村十二组
(系本案被告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被告人因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死亡,赔偿原告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4991.50元。
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杨家斌系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第二原告人之子,本案被告人刘胜江的亲外甥,案发前杨家斌与其妻李芳在嘉鱼县鱼岳镇农贸市场内经营“北京烤鸭店”。2007年12月10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刘胜江之妻杜六珍因生意问题闯至杨家斌烤鸭店中与死者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人随后赶到手持凶器将杨家斌刺伤,杨家斌随即被送到嘉鱼县人民医院,因伤重不治身亡。
杨家斌不幸惨死后,其父母,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一、第二原告人的天自此蹋陷了,其二老为双残疾人,母亲患小儿麻痹症双下肢瘫痪,每日进出均由其哑巴老伴背负在身上,二人自幼吃尽苦头,结合后相互依靠,含辛茹苦养育一双儿女,好容易将死者杨家斌抚养成人。死者杨家斌生前体质瘦弱,但聪明孝顺肯吃苦,其学得北京烤鸭的手艺,便在案发地点开了一家烤鸭店,生意才刚刚起步,便遭此横祸,撇下不满两岁的幼儿和残疾的二老双亲,真是雪上加霜。
被害人杨家斌早在2005年8月29日,即与嘉鱼县人童娥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买下童娥珍位于嘉鱼县鱼岳镇烟墩路6楼的私房一幢,并将其父母即本案两名原告人接去共同居住,并于2007年2月1日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嘉鱼县鱼岳镇农贸市场从事卤制品经营。即本案案发地嘉鱼县系二原告及被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因其故意杀人致杨家斌死亡,应对本案二位原告人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元。
特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恳请法院批准为盼,以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告慰被害人的在天之灵!
此致
湖北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集新、刘三桂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三份
2、其他证明文件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