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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支付的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来源:夏菲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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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支付的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根据该房屋的取得情况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该房屋应当归原告所有。由于该房屋系由女方婚前个人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购买,在双方结婚后,并办理房屋产权的需要,双方商定在购房合同上增加被告的名字,将该房屋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该财产时,首先应当将个人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本案中,原告婚前分三次支付的购房首付款57950元及从20097月至20103月合计还贷5032.88元(629.11×8个月)占购房款161597.78元的38.96%,该房屋评估价值为383804元,故其中的38.96%149530元应为白某的个人财产。原告的个人财产分离后,房屋剩余价值234274元作为房屋的增值部分由原、被告平均进行分割,即原告享有117137元,被告享有117137元。由于该争议房屋为按揭贷款购房,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的房屋按揭贷款及利息97237.89元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原被告平均承担,鉴于该房屋是原告办理的公积金贷款购房手续,故应当由原告负责办理归还手续,被告应当将其承担的债务款项交给原告,由原告予以归还。在以上财产及债务相互折抵后,原告还应当支付被告款项68519元。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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