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菲菲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由父母还贷的房屋是一方的财产
来源:夏菲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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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该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提交了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及房产证、装修票据、原告母亲为该房屋支付贷款的银行账目明细,欲证明该房屋是原告于2006926日购买,婚前支付首付款85286元,并向银行贷款190000元。产权人为原告与武某。该房贷于20091217日由原告父母为其还清。装修费用由原告支付。

被告为证明该房屋是夫妻财产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房屋产权约定书、公证书(2009)云昆真元字第55号。欲证明20081220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产权人武某约定变更房屋产权并经过公证。该产权系婚后取得,属于共同财产。同时,被告主张其为该房屋支付贷款10000余元、装修费及出资人民币50000元,但表示没有付款的证据。

案件焦点: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原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涉案房屋系原告在婚前于2006926日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85286元,同时,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90000元购买。原告提交的其母亲的银行账目明细能够与涉案房屋的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相互印证,故能够证明原告父母于20091217日偿还该房屋贷款172710.31元。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周某、武某。对于原告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原告一方的赠与,综上,该房屋应认定为原告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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