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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及性质认定
来源:夏菲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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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及性质认定

张某再提起本次离婚诉讼之前已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从促使双方积极改善夫妻感情的角度出发,均未准许双方离婚。期间,侯某虽多次试图联系张某已维系感情,但因张某更换联系方式予以回避,导致夫妻感情不仅至今无法得到任何改善,反而更趋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表示婚后无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因此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如何履行成为双方分割财产方面最大的分歧。从协议书的内容及双方当事人在三次诉讼中的庭审陈述来看,该份协议书的约定并非是张某基于当时自身的既有财产所作的权利处分,而是基于其对自身未来收入的预期而对侯某所做的赠与承诺。该份协议书签署与双方结婚之前,张某确实向侯某支付了礼金200万,因婚后半年双方感情发生变故,张某不愿意继续履行该协议。综合分析该份协议书的内容及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存在张某不得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故对侯某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协议书的要求不予支持。

1、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张某认为,婚前财产协议的签署违反了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的根本宗旨,有违公序良俗,且约定2500万的金额远远超出了普通婚姻家庭正常花费的金额,故不认可协议的效力。侯某则认为,张某自愿在婚前与其签订财产协议,同意在婚后每年支付100万,支付25年,直至2500万还清,这是张某真实的意思表示,目的是为其婚姻提供一种保障,因而协议是有效的。判断该份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其一,协议的签署是否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协议是否具有《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规定的几类情形,比如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张某婚前自愿将高额财产赠与侯某,现双方感情破裂,张某却以违约金额过高、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否定协议的效力,理由并不充分。

2、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

认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是判断是否必须继续履行的前提。从财产协议的内容来看,协议中处处可见“赠与”的字眼,这足以表示张某赠与侯某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可认定该协议本质上是一份财产赠与协议,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约定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就是处分财产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既有的财产及可预期的财产,对于不能预期的或实际并不存在的财产则不得约定。本案中,甲方(张)婚前是否拥有2500万元或者将有的2500万元的财产预期,双方在庭审中均未明确表示。从这一点来判断,双方婚前财产协议并不符合婚姻法约定财产制的基本要件。

3、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必须履行

可见,判断财产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根本在于,该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或可终止履行的情况。经过分析和认定,该婚前财产协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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