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菲菲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双方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能否支持
来源:夏菲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9
浏览量:260

夫妻双方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能否支持

争议焦点就是夫妻双方约定的400000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是否过高。这涉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性质以及如何确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过错赔偿情形,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

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出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400000元。通过这种方式将赔偿金的数额予以确定。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可知,这里的赔偿金实际上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妻子构成轻伤,该事实已经生效文书确认,张某亦因此被判处刑事处罚。如今仅考虑轻伤的身体损害,400000元的赔偿金或许存在过高的可能,这也是一审判决调整赔偿金的主要考虑因素。然而除却身体上的有形损害,妻子还遭受精神上的损害。这种精神损害除了因有形损害导致的精神痛苦之外,更有基于夫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和亲密的感情关系而遭受的精神打击和内心创伤。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法院不能机械适用人身损害损益相当原则,而应综合考虑当事人遭受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并以此衡量其应当获得的赔偿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毕某实施家庭暴力,在毕某多次报警之后仍然未能改变其行为,并导致毕某轻伤其主观过错不可谓不严重,行为亦不可谓不恶劣。故400000元的赔偿金并非数明显过高。反观张某本人的经济状况,其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着稳定的职业收入和一定积蓄,具备支付该笔赔偿金的经济能力,且赔偿金的支付不会对其经济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本案中夫妻双方约定的400000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以为存在显失公平或导致一方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形,再审改判要求侵权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400000元赔偿金,既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对无过错方人身权的保护与救济,彰显婚姻关系的社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以上内容由夏菲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夏菲菲律师咨询。
夏菲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89好评数11
  • 办案经验丰富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8号楼B座2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夏菲菲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370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南
  •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8号楼B座20层